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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罗马法对华夏法系的重要影响之一。

如果说古希腊法的精髓是公法——国家政体和刑法,那么罗马法的精髓就是私法,即民法大全。

而在这次交流会之后,大宋和大周就相继将“民法”从、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系,不再从属于刑法。

说白了,法律就是以暴力手段维护权益,其中,公法着眼于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的是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譬如,禁止杀人的规范不是为了保护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一般的生命。私法则是着眼于对个体的损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举个很现实又普遍的例子,城市道路建设要拆民房,中国的“钉子户”就算再强悍,最终也得向公共利益让步,但是在欧美国家,遇上这种“钉子户”坚决不拆房,往往是公共利益让步——绕道修路。这就是因为东西方法系“重公重私”的不同,

名可秀认为这个评论很中肯。

与之相反,东方国家受华夏法系影响的比较大,都是重公法轻私法,所以如韩国、日本这些历史上属于华夏法系的国家,都是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

议第二阶段的法学讨论中,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格雷茨亚诺对罗马法做了一个评论,说:“无论古典法还是新法,都是私法的巨人,公法的矮子。”——这话带着半褒半贬的意思。

卫希颜认为,一个国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着对人权的保护越完善,而这取决于人权意识,用儒家的话讲,就是民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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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华夏法系,自古以来就是“重刑法轻民法”,确切地说没有“民法”的概念——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但刑、法、律基本上通用的,这表明了中国的法是以“刑”为统,比如大宋的法典就是称为。

后世的华夏法学家对此评论道:“……第一届中西方法学交流会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促进了华夏法系中民法的独立。这个意义的重大,不仅仅在于促进了民法的迅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民法的独立,等于确立了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国家法益’,而且要保护‘个人法益’。私法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相对于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的私人权益,亦即人权。”

名可秀在交流会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和上,在这篇的文章中,她写道:“……仁,不是来自于上位者的仁慈,它的根基是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个体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仁的核心本质。……法家之法,只是重视统治秩序的维护,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利的维护,此为片面的法,故而容易走向暴刑之路,这正是因为没有‘仁’这个核心啊。……是故,民法为仁本之法。”

卫希颜联系她那个时空中欧美的人权意识,认为其源头就是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重视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不被损害的私法必然催生出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人权意识,从最初的财产权延伸到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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